勋表
主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勋表
2023年1月1日,《军人勋表管理规定》正式施行。根据《规定》,勋表项目共设立“功勋荣誉表彰类、服役经历类、岗位职务层级类、服役年限类”4类32个项目。
略章通常按照岗位职务层级类、功勋荣誉表彰类、服役经历类和服役年限类的顺序,由上至下、由左至右分类排列,3枚一排,最多不超过7排;同类略章按照先战时后平时的顺序排列;同一项目的略章按照高等级至低等级顺序排列。
其中,岗位职务层级类略章,通常排列于第一排的中间位置;功勋荣誉表彰类略章,按照先个人荣誉略章、后集体荣誉略章,先勋章、后奖章、再纪念章、最后其他项目的略章,先战时荣誉略章、后平时荣誉略章,先全军共同略章、后军兵种和武警部队略章的顺序排列;服役经历类略章,按照《规定》第八条明确的14个勋表项目顺序进行排列;服役年限类略章,佩戴2枚军龄略章时,第1枚略章应当为10年、20年、30年、40年、50年略章。
三等功奖章略章不同等级可以同时佩戴,同一等级的不同情形略章可以同时佩戴,多次被授予同一等级且同一情形略章的只佩戴1枚,次数用数字配件标识;嘉奖略章只佩戴1个,多次获得的旁边用数字配件标识。不同情形略章选择1种情形佩戴;表彰荣誉略章只佩戴1个最高级别的,多次获得的旁边用数字配件标识。优秀基层官兵略章只佩戴1个最高级别的,多次获得的旁边用数字配件标识。
军人着礼服、常服、作业服时应当佩戴勋表,着其他军服以及便服时不佩戴勋表。
军士、义务兵和学员佩戴勋表时,不佩戴国防服役章。义务兵不佩戴军龄略章。
佩戴勋表时,可以同时佩戴相应勋章、奖章、纪念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