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有这些情形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最高院:有这些情形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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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活动中,证据堪称决定胜负的关键 “武器”。当事人通常承担着举证责任,需积极收集并提交证据以支撑自身主张。然而,现实情况纷繁复杂,有时当事人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自行获取某些重要证据。在此情形下,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

那么,在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呢?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

但是要注意以下几点:

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查取证申请的审查,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和必要性原则,以免损害司法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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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对证据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仅是弥补当事人调查能力不足的重要手段,而非替代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其性质并未发生变化,仍然是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4.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两种情形,第三项规定是兜底条款,对该兜底情形的掌握,必须仅限于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决定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时,还要遵循相应的程序要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

申请书应当详细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

周军律师提醒,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若面临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困境,可对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情形,及时、依规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助力案件朝着公正、合理的方向推进。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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